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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我和被告李**于1978年10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袁一某,1979年3月20日出生,次子袁二某,1982年6月28日出生(2006年6月份去广州打工死亡)。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现和被告李**分居10年之久。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债务我承担偿还,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同意离婚,财产、责任田我放弃,被告袁**支付我20万生活补助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78年10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袁一某,1979年3月20日出生,次子袁二某,1982年6月28日出生(2006年6月份去广州打工死亡)。因双方经常生气,分居多年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李**同意离婚。共同财产4间平房,2间配房,门梯1间。

另查明:债务39500元原告袁**自愿偿还,被告李**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及自己的责任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并分居多年,造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许离婚。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称自愿承担偿还一切债务,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辩称自愿放弃家庭共同财产及个人责任田,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要求原告支付20万元生活补助费,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酌定为30000元生活补助费,其他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袁**提出离婚,被告李**同意离婚。准许原告袁**与被告李**离婚。

二:原告袁**承担家庭全部债务。

三:共同财产4间平房、2间配房、1间门梯归原告袁**所有,被告李**责任田有原告袁**负责管理及耕种。

四:原告袁**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李**生活补助费30000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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