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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5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李**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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