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5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李**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被告人司*犯交通肇事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漯河市**有限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郑**、冯**、冯**诉被告临颍**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告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五支诉被告临颍**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告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高**与晁**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小翠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河南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夏**、夏**与临颍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燕诉被告临**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