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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晁**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晁盘根健康权纠纷一案,晁盘根于2015年10月27日向临**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赔偿其各项费用371529.39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临民城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高**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晁盘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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