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公司、永城煤**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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