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代理人于**、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杜*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