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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倪**与被上诉人商丘交**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与被上诉人商丘交**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倪**于2015年1月6日向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商丘交**限公司为其补交从2013年6月至本案审理终结之日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商丘交**限公司支付其从2014年4月至12月27000元和2015年1月至案件结束之日工资每月按3000元计算;3、商丘交**限公司返还上岗信用保证金、司机履诺金13000元;4、商丘交**限公司支付其对程**近亲属垫付赔偿款75000元。梁**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自愿撤回上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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