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建国诉被告陈**、肖**、胡**、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苗建国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肖**、胡**、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建国撤回对被告陈**、肖**、胡**、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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