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树占诉被告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树占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树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树占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周*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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