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房屋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李**房屋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23日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贺寨博爱散居片17号楼3单元4楼西户的一套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付3万元,剩余7万元办好房产证时付清。协议签订时,原告即按照约定支付了3万元,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原告支付下余款项,原告分三次支付了68000元,现仅欠房款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证时,被告无理拒绝,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由于原告没有把房款付清,所以没有给他办房产证,原告什么时候把房款付清,我什么时候给他办理房产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9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支付房款98000元,下欠2000元,双方原约定剩余的7万元在办房产证后付清,由于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被告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协议书是自己签的名,但是自己不识字,内容是什么也不清楚,原告还欠2000元房款没有给付,原告什么时候把钱付清,什么时候给原告办理过户。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博爱散居片17号楼3单元4楼西户一套房屋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0万元,签订协议时付3万元,剩余7万元办好证时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3万元,原告也搬进该房屋进行居住,后原告又陆续给付被告购房款68000元,还下欠购房款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不予协助办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3万元,并且在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提前支付给被告68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辩称没有给原告办理房产证是因为原告没有付清购房款的理由,因原、被告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二期购房款是在办好房产证后付清,故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办理位于永城市文化路贺寨博爱散居片17楼3单元4楼西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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