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武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武陟县**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国人民**司武陟支公司不服武**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武陟支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司武陟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为563元,由上诉人中国**司武陟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