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光山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其已申请复议且光山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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