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光山**桥中心税务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光山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本案没有起诉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原告李**诉被告光山**桥中心税务所行政管理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余**与被上**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詹**等六人与被上诉人石**、原审第三人石**、代**、余孝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光山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中医院与被上诉人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信阳**限公司诉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国道、吴**、信阳市运**运输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詹**等六人诉被告石**、第三人石**、代**、余孝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判决书
00104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