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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光山**桥中心税务所行政管理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光山**桥中心税务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光山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本案没有起诉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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