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睢**理有限公司以证据材料不足自愿申请撤诉,理应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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