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至1万元,2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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