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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