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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霍*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对原告常常进行打骂,被告的家人对此也不闻不问。原、被告结婚八年,见面时间总共不足一年,双方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2014年9月,原告到外地打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女儿霍**,被告抚养儿子霍星辰,互不负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霍*辩称:原、被告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也属正常,但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3月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年××月××日生育长子霍星辰,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霍**,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债权。原告诉称婚后共同财产有存款40000元及债务3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亦不予认可;被告辩称无共同财产及有债务6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亦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同居生活,且已生育二个子女。虽然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也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还有一定的基础。故此,原、被告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与信任,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予同意,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要求解除与被告霍*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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