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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四月三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以“其2014年9月22日是在时庆信处购买的毒品,应认定立功,其从未去过黄连城购买过毒品及一审贩卖毒品数量较少,应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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