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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颍县台陈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被告临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被告临颍县供销合作社、被告临颍县鑫隆源大蒜专业合作社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台陈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被告临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被告临颍县供销合作社、被告临颍县鑫隆源大蒜专业合作社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颍县台陈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临颍县台陈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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