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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诉被告临颍县电业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诉被告临颍县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诉称:被告在我家责任田里建设变电房和其他设施,口头协商,让我全家用电(包括浇地)不付电费,直用到变电房和设施不使用为止。但被告不讲信用,我家用了两年电就不让用了,不交电费,不让用电。我家到处反映,他们互相推诿,没有合理合法的解决。无奈诉讼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8000元,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电业局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配电房及设备产权不属本案被告所有,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农村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原告邢**家庭承包的责任田内就已建有一处变电房,2001年,在没有征得邢**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又在该房处增加了房屋及设备。近二年来,邢**以建变电房时口头承许他家用电不交电费,后来不讲信用为由到有关部门信访,要求电业局支付占地费用。

邢**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信访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该“信访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栏载明:“经调查上访人邢**在反映的问题中,其责任田里加盖的变电房没有经过本人同意。鉴于变电房属于七里南村集体资产,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按照一亩地(666平方米)一年2000元的租地标准补偿上访人,加盖的10平方米变电房,租地费用折算约30元一年,自2001年至今共计13年,租地费用折合人民币390元。经七**村委会研究决定一次性给予邢**2000元补偿。按照一亩地一年2000元租地标准,结合10平方米占地面积,2000元为大约70年的租地费用。在和上访人的协商过程中,邢**要求村委会补偿8000元,与村委会研究决定的2000元相差太多,村委会不能满足上访人的要求。上访人说的口头协议全家用电不用钱,经查证,并不属实,上访人本人也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有此协议。”该意见书加盖有临颍县固厢乡人民政府印章,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固厢**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主要证据,该证明内容为:临颍县固厢乡七里南村南台区配电房一间变两间,属于七里南村负责投资建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建设在邢**家承包责任田内的两间变电房是谁投资建设?产权归谁?应当由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邢**与被告电业局之间没有订立土地租赁合同,而且经固厢乡人民政府调查,变电房属于七里南村集体资产,七**委会的证明也认可该变电房属七里南村负责投资建设,因此邢**与电业局之间不存在土地租赁关系,邢**要求电业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对临颍县电业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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