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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石**诉被告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石**诉被告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石**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全民,被告雷**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石**诉称:二原告系夫妇,被告是二原告的二儿媳,二原告次子李某某在郑州打工,2014年农历7月初五,因意外死亡,其生前在民生人**限公司投有“人身意外事故保险一份”受益人分别是被告、二原告和被告的两个儿子,每人收益金额均为12000元,该理赔金现被被告全部领走,据为己有,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二原告应得的理赔金24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雷**答辩称:二原告所诉不实,该保险金早在2014年8月12日在我丈夫李**死亡金分配协议第三项中明确约定,该保险金二原告不再要,作为被告两个儿子的生活费,二原告也已经同意并签字捺押,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妇,被告为二原告次子李*某妻子,李*某于2014年农历7月初五,在郑州打工时意外受伤,后不治死亡,李*某生前在民生人寿**河中心支公司办理了一份民生康*身故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总金额60000元,受益人为雷**、李**、石**、李**、李**六人,每人收益12000元,李*某死亡后,此保险金由被告全额领走,二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予给付,引起本诉。诉讼中,被告提出在分配自己丈夫死亡赔偿金时,经过中间人协商好签订有协议,按照协议第三项规定,该保险金二原告不再享有,由被告及其两个儿子继承,并作为其两个儿子的生活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交了一份“李*某死亡赔偿款项的分配及使用”协议书复印件,该协议三显示:李*某的保险赔偿金由雷**、李**、李**继承,并作为李**、李**的生活费。协议最后有原、被告及见证人的签字和捺押,二原告对此协议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交原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复印件、保险理赔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丈夫李某某因意外受伤不治死亡,李某某生前所投意外身故保险,二原告和被告,及其被告的两个儿子为共同受益人,收益金额均等,均为12000元,被告将保险金全额领走,并出示一份协议复印件,以此证明二原告已经放弃保险金的所有权,并提出当时签字捺押时,因为二原告不会写字,由其代笔,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李**提出自己会写字,并当庭书写了自己的名字,被告不能提供原件,只说明双方曾对此笔款项进行过协商,对于此协议的效力不能确定,因此,被告不给付二原告保险金没有道理,二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石**保险理赔款24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400元,由被告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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