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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国**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国**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一案,赵**于2014年12月30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国**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共计16800元。济**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河南国**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国**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吴**、被上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河南国**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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