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