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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324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民委员会与被告耿**、杜*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民权县**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耿**、杜*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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