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武**、余**因与郑**、桂**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王*、本案当事人郑**、桂**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