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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红军与被告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凤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红军与被告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凤勤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党红军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红军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党红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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