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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海南不服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给第三人商丘**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海南不服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给第三人商丘**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海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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