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侯振现、侯**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振现、侯**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振现、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侯振现、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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