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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等人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侯振现、侯**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振现、侯**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振现、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侯振现、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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