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为19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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