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诉被告修武**保险中心及第三人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给付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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