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李**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修武**保险中心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范**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修武**理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范**与修武县人民政府、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中国太平**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马店分公司与孙**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地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与贾**、李**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王*、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