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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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