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0日以信浉检监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蒋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马某某身患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对被告人马某某的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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