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梦家具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与被上**具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汉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