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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为与被上诉人洛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梦家具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与被上**具公司委托代理人白汉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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