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界峰诉被告王**、高贤军、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高贤军、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高贤军、袁**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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