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王**、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界峰诉被告王**、高**、陈**、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5年11月9日,濮阳县公安局作出濮县公(经)立字(2015)225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2015年濮阳县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濮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最**法院、最**检查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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