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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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