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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