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荣**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荣**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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