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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闫舒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鹿*甲、辩护人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鹿*甲伙同王某某、侯**、鹿*乙(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濮阳县户部寨镇双屯村西路北郭某某开的粮食收购点内,撬开屋内桌子的抽屉,盗窃现金13500余元,侯**被当场抓获。案发后,王某某和侯**家人退出赃款1690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鹿*甲,宣读了被害人郭某某陈述,同案人侯**、王某某、鹿*乙供述,证人刘**、申某某、孙某某、刘*乙、田某某、侯**、邵某某等人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退赃笔录、收到条、刑事判决书、辩认笔录、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鹿*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鹿*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鹿*甲系从犯,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系自首,被告人鹿*甲有悔罪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鹿*甲伙同王某某、侯**、鹿*乙(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濮阳县户部寨镇双屯村村西郭某某开的粮食收购点内,撬开屋内桌子的抽屉,盗窃现金13500余元。案发后,王某某与侯**家人退赔16900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鹿*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鹿**供述:证实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在濮阳市飞龙汽车站卖眼镜时遇见了王某某,他说让我给他骑车,他给我弄两个钱花花,我就同意了,他让我第二天8时在飞龙车站等着他。第二天,我在飞龙汽车站北边等他,8时的时候,王某某骑着一辆摩托车,我们村的鹿*乙骑着一辆摩托车带着侯**去接我,接了我以后,我就骑着摩托车带着王某某沿着飞龙汽车站南边的大路往东走了,王某某指挥着路,目的是找个目标偷钱。走到11时的时候,去了市区东南方向的一个农村,村西头路北有一个粮食收购点。到那里以后,我们四个都下去了,侯**假装买麦子,我和鹿*乙假装装麦子,把那个女老板引到麦堆处,王某某窜到人家屋里去偷钱。过了十多分钟,王某某就出来了,当时那个女的可能感觉到有些异常,就去找王某某,我们四个就准备逃跑,侯**发动摩托车结果发动不着了,我骑着摩托车带着鹿*乙、王某某就赶紧跑了。下午3时左右,我们回到市里,王某某就给侯**的父亲打电话说侯**出事了,后来侯**的父亲在濮阳市的一个加油站跟我们三个见了面,王某某把偷的钱给了侯**的父亲,听王某某说那是13000多元钱。

2、同案人鹿*乙供述:证实2012年夏天的一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濮阳推牌九放铳,让我也去,一天给我200元钱,我就坐车到了濮阳。当时我们村的鹿*甲(外号黑*)、侯**都在濮阳,我们四个去了濮阳的一个赌场,后来王某某说他输了10000元钱。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王某某对我们三个人说出去转转,意思是到外面看能不能弄点钱。我们四个人骑了两辆摩托车,我骑着摩托车带着鹿*甲,侯**骑着摩托车带着王某某,走到一个粮食收购点,侯**和王某某先去粮食点看了看,看到一个女的在粮食收购点,侯**和王某某给我和鹿*甲摆了摆手,我们两个就过去了。*某某说让我和鹿*甲假装买粮食,他进到屋里看有没有钱,侯**骑着摩托车准备带着王某某逃跑。我们四个人去了以后,王某某假装去厕所,我和鹿*甲把那个女的引开,去了离屋子比较远的粮食堆东边,我们给那个女的说我们带走点儿样品,回去化验一下粮食的含量。后来那个女的怀疑我们了,她就去屋里了,王某某给我们摆手,鹿*甲骑着摩托车,我在后面坐着就准备走,侯**的摩托车打不着了,王某某赶紧上了我们的摩托车,我们三个一起逃跑了。后来给侯**打电话打不通了,王某某把这个事告诉了侯**的父亲。*某某查了查钱,一共12000元,他把钱给侯**的父亲了,但是侯**的父亲说一共11600元。

3、同案人侯*甲供述:2010年6月19日早上8时,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濮阳市春牡丹宾馆门口,我们出去转转,弄两个钱花,意思是去偷钱。我到了春牡丹宾馆门口见王某某、虎、黑营都在,王某某和虎各骑了一辆摩托车,我骑着摩托车带着王某某,虎骑着摩托车带着黑营沿着中原路向东走。在濮阳市区东边大约20里的地方,我们见了一个粮食收购点。我为了好逃跑,一直骑着摩托车,王某某让黑营和虎以买小麦的名义把女老板引到离房子远的地方装麦子,王某某假装去厕所进入了屋子。过了三、四分钟,王某某从屋里出来了,我看见他T恤里面鼓鼓囊囊的,觉得至少有个五、六万元。我就准备打着摩托车,但打不着火,那个女的突然从装粮食的地方回到屋里又出来了,出来就追王某某,王某某坐上虎骑的摩托车跑了。我推着摩托车就往相反的方向跑,一直推不着,我就把摩托车扔了,沿着公路跑,一个骑摩托车的男人和那个女老板把我抓住了。

4、同案人王某某供述:大约二十天前的一天,虎骑着摩托车来找我,说去偷钱,我就同意了,虎又联系了侯**。侯**骑着摩托车带着我,虎骑着摩托车带着黑营,我们四个就往濮阳去了。我们到了一个粮食收购点,虎和黑营假装买粮食,他们和女老板装粮食时,我假装去厕所跑进了屋里,从床下面拿了个铁东西,把桌子中间的抽屉撬开,我看见有很多钱,都是成捆的,面值有100的、50的、20的,我把钱放到我的口袋里,就往外跑。在跑的过程中被女老板发现了,我和虎坐上黑营的摩托车走了。侯**的摩托车发动不着了,停在了现场。我们走了没多远就停下来,数了数,一共13500元。后来我们把钱给侯**的父亲了。

5、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2年6月19日中午快12时了,我一个人在收粮点,两个男的来我的粮食收购点说要买麦子,他们要样品,我就和他们去装麦子。这时又来了两个男的,先来的男的说是他们的伙计,后来的其中一个说去厕所。过了一会儿,那个人还没有来,我觉得不对劲,就回了屋里,发现靠屋东墙写字台的抽屉开了,里边的钱不见了,我就赶快出来,那四个人正准备骑摩托车跑,我就喊人,后来我和邻居抓住了其中的一个人。我一共被盗了35000多元钱。

6、证人刘*甲证言:2012年6月19日我家的粮食收购点被盗窃了35000多元钱。

7、证人申某某证言:2012年6月19日中午12时左右,我骑摩托车经过郭某某的收购点时,听见郭某某喊抓小偷,她家的钱被偷了,我就骑摩托车带着郭某某追小偷,追到闫庄村时遇见了胜功,我们就一块追,后来抓住了一个小偷。

8、证人孙某某证言:今天中午11时多,我跟刘*、郭某某抓了一个小偷。

9、证人刘*乙证言:证实刘*甲的粮食收购点被盗的前一天晚上,刘*甲的母亲到我家说刘*甲要借钱,第二天上午8时,我去刘*甲家给了刘*甲的妻子10000元钱。

10、证**某某证言:刘**的粮食收购点被盗前一天晚上,刘**的母亲去我家借了10000元钱。

11、证人侯*乙证言:2010年6月19日上午,我儿子侯*甲给我妻子打电话说出事了,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问怎么回事,王某某说他们偷别人的钱,侯*甲被抓住了。后来王某某给了我11600元钱,让我退给被害人。

12、证人邵某某证言:我儿子侯*甲偷人家的钱被抓住了,我们想把钱给王某某要过来退给失主,王某某后来给了我们11600元钱。

13、案发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鹿*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退赃笔录、收到条、刑事判决书、前马常岗村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鹿*乙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鹿*甲在盗窃过程中负责将被害人引开,系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鹿*甲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鹿*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鹿*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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