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荥阳**办事处城关行政村南街村民组诉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荥阳**办事处城关行政村和沟村民组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荥阳**办事处城关行政村南街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荥**办事处城关行政村南街村民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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