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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吴**、甄国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吴**、甄国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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