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吴**、甄国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宋某某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拆除通知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华**、孔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芦*与华**、孔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华**、孔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襄城县**有限公司、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尹**、信达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晓录诉被告刘*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