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罗*、被告钟**、被告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法函(1994)48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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