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南**限公司与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南**限公司诉被告沈**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南**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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