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南**限公司诉被告沈**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南**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原告王**诉被告王**、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三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河南**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湖北帝**限公司诉被告王*、方**等19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姬**与刘**、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庞*红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张**、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