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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诉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需收集证据

,现在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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