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诉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需收集证据
,现在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原告庞*红诉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关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占国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南**限公司与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帝**限公司与王*、方**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姬**与刘**、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张**、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男与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诉洛阳市洛**村民委员会、王**、洛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