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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与刘**、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诉被告刘**、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姬**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胡**

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姬**撤回对被告刘**、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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