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诉被告刘**、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姬**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胡**
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姬**撤回对被告刘**、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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