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
月22对被告李*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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