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00元,减半收取487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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