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刘**、郅红军、曹**、刘**、徐**、巩义市**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