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七元,减半收取三百二十三元五角,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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